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部推動學術與研究機構參與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申請科技專案補助者為本部所屬試驗研究機構者,不適用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九條規定。
執行單位為本部所屬試驗研究機構者,應依本部經費處理與農業科技計畫之相關規定,不適用第十二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申請科技專案補助者,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申請日前三年內曾通過本部辦理之研發成果管理制度評鑑或追蹤考評,或經濟部研究機構之機構管理制度暨智慧財產管理制度評鑑。
二、具有固定之研究場所與執行計畫之基本人力及設備。
前條第一項之聲明書應明列下列事項:
一、申請日前五年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就本補助案件,未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四、申請日前三年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五、申請日前三年未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事。
申請科技專案補助者拒絕為前項之聲明,本部不受理其申請;其聲明不實經發現者,本部應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申請科技專案補助案,經本部審查通過者,執行科技專案之學術機構或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執行單位),應每年撰擬年度計畫說明書送本部審查,審查通過後,除本部所屬試驗研究機構外,由本部與執行單位簽訂契約,明定雙方之權利及義務。
前項年度計畫說明書經本部審查應予補正者,經通知執行單位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廢止補助。
執行單位應於年度計畫說明書經審查通過之書面通知所定期限內,與本部簽訂契約。屆期未簽約者,廢止補助。
前項期限屆滿前,申請科技專案補助者得申請本部同意展延一次,且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一項契約,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計畫內容及執行期間。
二、各期工作進度、補助款之撥付條件與比率、經費之收支處理及查核。
三、契約之終止、解除事由及違約處理。
四、其他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第一項契約所生之爭議,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
執行單位經費收支應設專戶儲存並單獨設帳管理,並應依契約書約定分期編製經費支用報表送本部審核。
執行單位應以實際發生數額檢據核銷;結餘經費除另有規定者外,應繳回本部。
本部所屬試驗研究機構之經費收支、核銷及繳回,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