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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管理辦法
第八條及前條之工作底稿及報告,應至少留存五年。
農會、漁會辦理自行查核,應由經辦單位主管指派非原經辦人員辦理,並事先保密,以便及早發現經營缺失並適時予以改正。
辦理前項自行查核之人員,應編制工作底稿並作成自行查核報告。
自行查核報告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陳報總幹事;有違反法令規章之缺失事項,應提報理事會討論具體改善辦法,作成決議,立即執行,並由監事會監察。
專責人員執行內部稽核,應將所獲資料記錄於工作底稿上,並撰寫內部稽核書面報告,揭露下列事項:
一、查核範圍、自行查核辦理情形及有違反法令規章之缺失事項。
二、就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關所列檢查意見,或自行查核人員查核缺失事項,相關改善情形。
前項稽核採用抽查方式辦理時,並應將抽查方式、起訖期間或保單號碼及檢查範圍註明於工作底稿,以明責任。
內部稽核書面報告應陳總幹事提報理事會、監事會;有違反法令規章之缺失事項,應由理事會討論具體改善辦法,作成決議,立即執行,並由監事會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