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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農會、漁會辦理自行查核,應由經辦單位主管指派非原經辦人員辦理,並事先保密,以便及早發現經營缺失並適時予以改正。
辦理前項自行查核之人員,應編制工作底稿並作成自行查核報告。
自行查核報告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陳報總幹事;有違反法令規章之缺失事項,應提報理事會討論具體改善辦法,作成決議,立即執行,並由監事會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