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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鎖管棒受網漁業管理辦法
總噸位二十以上鎖管棒受網漁船應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以下簡稱 AIS)。禁漁期間赴北緯二十六度以北海域從事鎖管棒受網漁業者,並應裝設船位回報器(以下簡稱 VMS)。
前項所定 AIS,須符合船舶設備規則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四十二條之三規定。
船舶設備規則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
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之構造性能應符合國際海事組織規定,並取得符合下列國際電工委員會(IEC) 所定規範之認證:
一、A 級符合國際電工委員會 IEC 61993-2 規範。
二、B 級分為載波時間分割多元存取(CSTDMA)與自律時間分割多元存取(SOTDMA)兩種技術,分別符合國際電工委員會IEC62287-1規範及IEC 62287-2 規範。
各級船應於本條修正施行後之第一次定期檢查或特別檢查時,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一臺,並符合A級規範;其屬第十四級船得以符合B級規範之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代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