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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2-3 條
各級船應於本條修正施行後之第一次定期檢查或特別檢查時,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一臺,並符合A級規範;其屬第十四級船得以符合B級規範之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代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