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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六款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銷售太平洋黑鮪未依第二十八條規定備妥內銷黑鮪證明書及可追溯至漁業人之交易證明文件供主管機關查驗。
二、輸銷國外太平洋黑鮪未依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核發外銷黑鮪證明書。
漁業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 EN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九條規定所加之限制或所附之條件。
二、違反依第十四條規定公告之事項。
三、違反依第三十六條或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所指定或限制之事項。
四、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申請執照。
五、違反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經核准換照而繼續經營娛樂漁業。
六、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公告事項之一。
七、拒絕、規避或妨礙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檢查,或對檢查人員之詢問,無正當理由拒不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
八、違反依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訂定之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九、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發布之命令。
太平洋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19 日 ) EN
銷售太平洋黑鮪者,應備妥內銷黑鮪證明書及可追溯至漁業人之交易證明文件,以供主管機關查驗。
申請輸銷國外太平洋黑鮪者,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七),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輸銷國外太平洋黑鮪漁獲證明書(以下簡稱外銷黑鮪證明書),格式如附件八:
一、可追溯至漁業人買賣流程紀錄之內銷黑鮪證明書及相關交易證明資料。但申請人為捕撈該批太平洋黑鮪之漁業人者,免附。
二、資料完整打印之外銷黑鮪證明書。
三、為定置漁業捕獲者,應檢附捕獲魚獲之定置漁業權漁業執照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