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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森林區域管理經營配合辦法 EN
本辦法依森林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森林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 EN
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設置於森林區域者,應先會同主管機關勘查。劃定範圍內之森林區域,仍由主管機關依照本法並配合國家公園計畫或風景特定區計畫管理經營之。
前項配合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