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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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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 12 條
申請保險費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駁回其申請:
一、未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
二、投保香蕉田區之農地,不符相關法令規定。
三、經本會查核保險人承保情形有第七條情事之一者。
廢
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07 月 12 日 )
第 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險人不予承保:
一、農民未於公告受理期間向保險人投保。
二、投保時其香蕉田間之植株存活率未達九成。
三、香蕉田區與其他農作物間作或混作。
四、農民未善盡種植經營管理導致香蕉樹體受傷、畸形、發育不全、罹患病蟲害、田區受雜草嚴重干擾或有故意破壞田區之情事。
五、投保香蕉田區耕作面積小於零點一公頃。
六、同一田區已向其他保險人投保收入保險。
七、投保時其田區植株有因動物侵食、踐踏或非檢疫性生物所生災害。
八、種植香蕉品種係經農業主管機關限制種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