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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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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違反有機農業促進法案件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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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檢舉違反有機農業促進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 2 條
檢舉違反本法規定案件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經處分或裁處罰鍰確定者,依本辦法給予獎勵。
前項所定獎勵方式,包括發給獎牌、獎品、獎勵狀或獎金;發給獎金之檢舉案件,限於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裁處罰鍰確定者。
有機農業促進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 )
EN
第 2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認證業務,或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許可展延而經營認證業務。
二、認證機構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為停止受理新申請認證案件之處分。
第 28 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認證機構認證合格並取得認證證書,經營驗證業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第 2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驗證合格,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所為停止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