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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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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第 23 條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申請前條第二項專案補助,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一個月內,由中華民國農會彙整,報本會審查。
審查通過之補助金額,由中華民國農會保險專戶(帳)各種準備金賠付,賠款準備金不足時,由本會另以計畫編列預算補助。
廢
釋迦收入保險試辦及補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07 月 12 日 )
第 22 條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行政管理費用為保險費百分之十。
保險人及再保險人於同一年度內個別險種之自留損失率超過百分之九十以上,得就超過部分向本會申請全額專案補助。
前項自留損失率以理賠金額除以自留保險費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