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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
中央主管機關對獎助對象推動第六條各款事項,績效卓著者,得發給獎牌、獎狀或獎勵金,並予公開表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人員,由各該政府依相關法令予以獎勵。
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 (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
獎助對象辦理下列事項,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助:
一、長照政策之規劃及評價。
二、長照服務人力之充實及培育。
三、創新型長照服務之推展。
四、創新型長照機構之規劃研究。
五、長照財務規劃之創新及效率之提升。
六、各類型長照服務品質之提升。
七、離島偏鄉、原住民族及其他長照服務資源不足地區長照服務資源之佈建。
八、科技與長照服務資訊系統之整合及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