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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長照機構遷移或擴充者,準用關於籌設及設立之規定。但免附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十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之文件、資料。
前項所稱擴充,指機構服務內容、總樓地板面積或服務規模之增加。
第一項擴充服務之內容為居家式服務者,免準用第六條規定申請籌設許可。
居家式長照機構申請於同一行政區域內遷移,且未變更其他登記事項者,得依第十條第一款及第八款規定辦理。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 ) EN
申請長照機構設立許可,除居家式服務類(以下簡稱居家式)長照機構依第十條規定辦理外,應先申請籌設許可。
申請前項籌設許可,除家庭托顧依第八條另有規定外,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籌設計畫書。
二、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
(一)法人登記或立案證書影本。
(二)章程影本:章程應載明辦理長期照顧服務。
(三)決議申請附設前項機構籌設許可之會(社)員(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
三、申請人為醫療法人或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先取得法人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主管機關同意其申請附設前項長照機構之核准函影本。
四、申請人為私立學校之校長者:學校主管機關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規定,同意其申請設立前項長照機構之核准函影本。
五、申請人為公司或商號者,其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證明文件影本;證明文件應載明辦理長期照顧服務。
六、建築物圖示:位置圖及百分之一比例之平面圖,標示用途說明,並以平方公尺註明各樓層、隔間之樓地板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
七、土地及建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尚無建物者,免附建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一)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二)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非屬申請人所有者,其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八、負責人無前條各款規定之切結書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九、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第七款第二目契約或使用期間至少三年,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以下簡稱住宿式)長照機構或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以下簡稱綜合式)長照機構至少十年,且於期間屆滿前,不得任意終止。但承租公有、公營事業或公法人土地或建物者,各該法規有較短租期或使用期間規定者,從其規定。
申請居家式長照機構設立許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審查通過發給設立許可證書後,始得營運:
一、設立計畫書。
二、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
(一)法人登記或立案證書影本。
(二)章程影本;章程應載明辦理長期照顧服務。
(三)決議申請附設居家式長照機構設立許可之會(社)員(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
三、申請人為醫療法人或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先取得法人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該主管機關同意其申請附設居家式長照機構之核准函影本。
四、申請人為私立學校之校長者:學校主管機關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規定,同意其申請設立居家式長照機構之核准函影本。
五、申請人為公司或商號者,其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證明文件影本;證明文件應載明辦理長期照顧服務。
六、負責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無第五條各款違法或不當情事之切結書。
七、業務負責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九條第一項各款違法或不當情事之切結書。
八、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