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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申請居家式長照機構設立許可,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審查通過發給設立許可證書後,始得營運:
一、設立計畫書。
二、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
(一)法人登記或立案證書影本。
(二)章程影本;章程應載明辦理長期照顧服務。
(三)決議申請附設居家式長照機構設立許可之會(社)員(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
三、申請人為醫療法人或其他依法令規定應先取得法人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該主管機關同意其申請附設居家式長照機構之核准函影本。
四、申請人為私立學校之校長者:學校主管機關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規定,同意其申請設立居家式長照機構之核准函影本。
五、申請人為公司或商號者,其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證明文件影本;證明文件應載明辦理長期照顧服務。
六、負責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無第五條各款違法或不當情事之切結書。
七、業務負責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九條第一項各款違法或不當情事之切結書。
八、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