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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精卵捐贈親屬關係查證辦法 EN
本辦法依人工生殖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人工生殖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 ) EN
精卵捐贈之人工生殖,不得為下列親屬間精子與卵子之結合: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
三、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前項親屬關係查證之申請人、負責機關、查證方式、內容項目、查證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行會同中央戶政主管機關定之。
已依前項規定辦法先行查證,因資料錯誤或缺漏,致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不適用第三十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