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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 EN
第二條優生保健措施應予減免費用之項目、對象、金額、辦理機構及受理申請機關,規定如附表一。
前項附表一所稱優生保健措施醫療資源不足地區,其範圍規定如附表二。
優生保健措施減免或補助費用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03 日 ) EN
本辦法減免或補助費用之優生保健措施如下:
一、遺傳性疾病檢查: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陽性個案之確認診斷。
(三)海洋性貧血檢查。
(四)血液細胞遺傳學檢驗。
(五)產前遺傳診斷,包括細胞遺傳學檢驗、基因檢驗、生化遺傳學或其他產前遺傳診斷之檢驗。
(六)流產組織或死產者之確認診斷。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遺傳性疾病檢查。
二、精神疾病檢查。
三、生育調節服務:子宮內避孕器裝置。
四、結紮手術。
五、人工流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