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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EN
管制性病原、毒素主管綜理管制性病原、毒素實驗室或保存場所管理事務;其職責,除準用第十二條生安主管規定外,並包括下列事項:
一、每年審查管制性病原、毒素實驗室或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及緊急應變計畫。
二、審查管制性病原、毒素實驗室去活化程序之確效。
三、指定或停止指定持有、使用或保存管制性病原、毒素工作人員。
四、督導管制性病原、毒素實驗室或保存場所之人員知能評核及生物風險管理系統運作。
五、督導可取得高危險管制性病原、毒素工作人員進行職前及持續適任性評估。
六、擔任設置單位管制性病原、毒素對外事務聯繫窗口。
七、提供管制性病原、毒素實驗室或保存場所之匿名通報管道。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生安主管之職責如下:
一、擔任設置單位生物安全、生物保全之對外事務聯繫窗口。
二、提供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諮詢。
三、審查實驗室、保存場所申請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持有、使用、輸出入、保存或處分。
四、督導實驗室、保存場所工作人員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訓練。
五、辦理每年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內部稽核。
六、督導高防護實驗室人員之知能評核及生物風險管理系統運作。
七、督導實驗室、保存場所辦理之應變演習。
八、督導實驗室、保存場所設備保養及維修前之清潔消毒作業。
九、督導實驗室、保存場所發生感染性生物材料溢出或其他事故之除污作業。
十、督導實驗室、保存場所之廢棄物處理。
十一、調查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異常或意外事件,向生安會報告調查結果及改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