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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第 11 條、第 32 條第 2 項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第 19 條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生安主管之職責如下:
一、擔任設置單位生物安全、生物保全之對外事務聯繫窗口。
二、提供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諮詢。
三、審查實驗室、保存場所申請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持有、使用、輸出入、保存或處分。
四、督導實驗室、保存場所工作人員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訓練。
五、辦理每年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內部稽核。
六、督導高防護實驗室人員之知能評核及生物風險管理系統運作。
七、督導實驗室、保存場所辦理之應變演習。
八、督導實驗室、保存場所設備保養及維修前之清潔消毒作業。
九、督導實驗室、保存場所發生感染性生物材料溢出或其他事故之除污作業。
十、督導實驗室、保存場所之廢棄物處理。
十一、調查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異常或意外事件,向生安會報告調查結果及改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