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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EN
第十二條之試驗委託者,應將各臨床試驗機構通報之嚴重不良事件,以書面通知所有試驗主持人,並確認試驗主持人均已向其所屬之審查會通報。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09 日 ) EN
試驗委託者規劃跨臨床試驗機構之臨床試驗時,應就各臨床試驗機構之主持人,指派其中一人為總主持人,並協調總主持人及各主持人間之職責分工後,以書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