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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EN
受試者應以有意思能力之成年人為限。但對特定人口群或特殊疾病罹患者健康權益之試驗顯有助益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受試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者,應得其本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為無行為能力者,應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同意。其屬人體研究法第十二條第三項之情形者,並得依該條規定辦理。
前項無行為能力人,試驗主持人應於其得以理解之範圍內,告知臨床試驗相關資訊。
受試者行為能力及受輔助宣告之情事有變更者,其臨床試驗之同意,應重新為之。
人體研究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 EN
研究對象除胎兒或屍體外,以有意思能力之成年人為限。但研究顯有益於特定人口群或無法以其他研究對象取代者,不在此限。
研究計畫應依審查會審查通過之同意方式及內容,取得前項研究對象之同意。但屬主管機關公告得免取得同意之研究案件範圍者,不在此限。
研究對象為胎兒時,第一項同意應由其母親為之;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應得其本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為無行為能力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同意;為第一項但書之成年人時,應依下列順序取得其關係人之同意: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姊妹。
五、祖父母。
依前項關係人所為之書面同意,其書面同意,得以一人行之;關係人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前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