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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 EN
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醫療器材運銷許可(以下稱運銷許可)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後,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前項應檢附之相關文件、資料內容如下:
一、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影本。
二、文件總覽表。
三、品質手冊或同等文件。
四、申請檢查場所之平面圖,包括標明動線之儲存、進出貨及其他相關作業場所。
五、運銷流程圖,包括委託作業。
六、其他相關文件、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資料,有欠缺而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一項申請書應以中文或英文記載;文件、資料非以中文或英文記載者,應另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醫療器材管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器材及其販賣業者,應建立醫療器材優良運銷系統,就產品之儲存、運銷、服務、人員配置及其他相關作業事項予以規範,並應符合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依前項準則規定建立醫療器材優良運銷系統,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取得運銷許可後,始得批發、輸入或輸出。
第一項之優良運銷準則及前項檢查內容與方式、許可之條件、程序、審查、核發、效期、變更、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