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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上市中藥監測辦法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監測品項及內容如下:
一、中藥材:
(一)標籤或包裝。
(二)砷、鉛、鎘、汞或總重金屬。
(三)二氧化硫。
(四)黃麴毒素。
(五)農藥殘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監測事項。
二、中藥製劑:
(一)標籤或包裝。
(二)砷、鉛、鎘、汞或總重金屬。
(三)大腸桿菌、沙門氏菌或微生物總生菌數。
(四)指標成分。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監測事項。
前項監測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依風險程度酌予調整,納入年度計畫。
上市中藥監測辦法 (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訂定上市中藥監測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標及期程。
二、監測品項、內容及數量。
三、執行方式。
四、監測結果彙報。
五、監測報告及執行結果之公布。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