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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上市中藥監測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訂定上市中藥監測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標及期程。
二、監測品項、內容及數量。
三、執行方式。
四、監測結果彙報。
五、監測報告及執行結果之公布。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