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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濫用通報及獎勵辦法 EN
本辦法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偵測管制藥品濫用情形及辦理預警宣導,應建立監視及預警通報系統,對於醫療(事)與其他相關機構、團體及人員通報濫用個案者,並得予以獎勵;其通報對象、內容、程序及相關獎勵措施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