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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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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濫用通報及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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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濫用通報及獎勵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第 34-1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偵測管制藥品濫用情形及辦理預警宣導,應建立監視及預警通報系統,對於醫療(事)與其他相關機構、團體及人員通報濫用個案者,並得予以獎勵;其通報對象、內容、程序及相關獎勵措施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