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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藥物委託製造及檢驗作業準則 EN
本準則依藥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於製造、輸入之藥物,應訂定作業準則,作為核發、變更及展延藥物許可證之基準。
前項作業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