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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自殺防治工作,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推廣生命教育。
二、製作及推廣自殺防治教材及宣導品。
三、依年齡別及高風險群,推動自殺防治服務措施。
四、加強民眾認識精神疾病及防治憂鬱症。
五、推廣防範自殺之主動助人與求助觀念及方式。
六、建置關懷網絡機制及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時之協助方式。
七、分析自殺死亡或通報資料,並監測趨勢變化。
八、降低高致命性自殺工具之可取得性。
九、辦理自殺防治專業人員教育訓練。
十、加強自殺防治之研究。
十一、其他自殺防治有關事項。
自殺防治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EN
各機關、學校、法人、機構及團體,應配合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行自殺防治工作,辦理自殺防治教育,並提供心理諮詢管道。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自殺防治工作之必要,得請求有關機關協助或提供相關資料。
第一項自殺防治教育及心理諮詢管道所需費用,必要時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