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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辦理自殺防治現況調查,包括下列事項之蒐集、彙整及分析:
一、全國推行自殺防治工作實施成效。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行自殺防治方案實施成效。
三、自殺通報及自殺死亡資料。
四、特定人口群自殺涉及第九條之相關資料。
五、民眾對自殺防治之認知、態度及行為。
自殺防治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全國自殺防治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法人、團體設國家自殺防治中心,辦理下列事項:
一、自殺防治現況調查。
二、自殺資料特性分析及自殺防治計畫建議書。
三、每年製作自殺防治成果報告。
四、輔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動因地制宜之自殺防治。
五、推廣及辦理自殺防治守門人教育訓練。
六、建置及改善自殺防治通報關懷訪視制度。
七、推動醫療機構病人自殺防治事項,進行監督及溝通輔導。
八、協助傳播媒體及網際網路平臺遵守自殺新聞報導原則,並建立自律機制。
九、其他自殺防治有關事項。
前項第五款自殺防治守門人,指具備自殺防治觀念,能識別自殺風險,並提供協助或轉介等作為,以防範他人發生自殺行為之人。
第二項法人、團體於執行受委託業務時,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必要之個人資料。
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06 日 )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定相關資料,其項目如下:
一、戶籍資料,包括各類身分、族別或國(地區)別資料。
二、學籍資料。
三、醫療業務資料。
四、全民健康保險資料。
五、低(中低)收入戶資料。
六、就(失)業資料。
七、自殺死亡個案死因調查資料。
八、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一款自殺防治現況調查及其他辦理自殺防治工作所需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