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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EN
本法第八條所定簡易程序審查,應由委員一人以上為之。
前項簡易程序審查案件,委員得代表審查會行使核准之決定,並將結果提審查會報告。
前項審查案件,委員未為核准之決定時,應經一般程序審查。
人體研究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 EN
研究計畫之審查,依其風險程度,分為一般程序及簡易程序。
前項得以簡易程序審查之研究案件範圍,以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