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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語言治療所設置標準
本標準依語言治療師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語言治療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語言治療所之開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
營利法人不得申請設立語言治療所。
語言治療所之申請條件、程序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