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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語言治療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語言治療所之開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
營利法人不得申請設立語言治療所。
語言治療所之申請條件、程序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