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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
本辦法依醫療法(以下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醫療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醫院之設立或擴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依建築法有關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其設立分院者,亦同。
前項醫院設立或擴充之許可,其申請人之資格、審查程序及基準、限制條件、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