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語言治療師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語言治療所核准登記事項如下:
一、名稱、地址及開業執照字號。
二、負責語言治療師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證書字號、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三、其他依規定應行登記事項。
語言治療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語言治療所之開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
營利法人不得申請設立語言治療所。
語言治療所之申請條件、程序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