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緊急醫療救護法 (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 ) EN
救護技術員分為初級、中級及高級三類。
前項各級救護技術員之受訓資格、訓練、繼續教育、得施行之救護項目、應配合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訓練之訓練課程,應包括野外地區之救護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