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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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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EN
第 18 條
參測人員依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適用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外國語科目免測者,其案件之審議由交通部觀光署為之。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外國語科目免測者,由交通部觀光署通知申請人,並依規定參加外語領隊人員類科評量外國語以外科目測驗。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
EN
第 15 條
領隊人員評量測驗外語領隊人員類科通用制評量應測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其科目如下:
一、領隊執業實務。
二、領隊執業法規。
三、觀光資源概要。
四、外國語。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前領有考試院領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經外語領隊人員類科通用制或華語領隊人員類科評量測驗及格三年內,參加外語領隊人員類科通用制評量測驗者,其外國語以外科目得予免測。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外國語科目,得以參加評量測驗當年度前三年內之外國語能力證明文件,申請免測。外國語能力之認定基準,由交通部觀光署另定之。
第 16 條
領隊人員評量測驗外語領隊人員類科專用制評量應測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其科目如下:
一、領隊執業實務及法規。
二、英語以外之其他外國語。
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參測人員參加外語領隊人員類科專用制評量測驗者,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