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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EN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各項商業服務設施,包括機場專用區內之停車場、航廈內之免稅商店、餐飲賣店、一般商店、商業廣告、自動販賣機、花藝店、保險櫃檯、電信服務及其他具商業性質之服務提供設施。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 EN
機場專用區內各項商業服務設施,機場公司得以自營、委託民間機構經營或以約定方式租賃經營。
前項租賃經營之作業規定,由機場公司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