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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EN
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得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於收到審核後之草案十五日內,以書面申請至運安會委員會議陳述意見。
運輸事故調查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 EN
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於完成調查後,應撰寫運輸事故調查報告草案,送請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於下列期限內提供意見,並得參採各該機關(構)或單位之意見,調整該調查報告草案之內容後,提請運安會委員會議審議:
一、飛航事故:六十日內。
二、水路、鐵道及公路事故:三十日內。
參與水路、鐵道及公路事故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有特殊情形,未能於三十日內提供意見者,得以書面申請展延三十日。
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對於審議後之草案內容有異議,並提出書面申請時,運安會應通知其到運安會委員會議陳述意見。
運輸事故之調查報告草案經運安會委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後,應對外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