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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運輸事故調查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於完成調查後,應撰寫運輸事故調查報告草案,送請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於下列期限內提供意見,並得參採各該機關(構)或單位之意見,調整該調查報告草案之內容後,提請運安會委員會議審議:
一、飛航事故:六十日內。
二、水路、鐵道及公路事故:三十日內。
參與水路、鐵道及公路事故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有特殊情形,未能於三十日內提供意見者,得以書面申請展延三十日。
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對於審議後之草案內容有異議,並提出書面申請時,運安會應通知其到運安會委員會議陳述意見。
運輸事故之調查報告草案經運安會委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後,應對外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