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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EN
航空站地勤業增加地勤業務項目或於所核准以外之航空站經營航空站地勤業務者,應檢附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文件一式二份及原領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影本,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
依前項規定申請經交通部核准後,應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並檢附原領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向民航局申請換發後,始得營業。
航空站地勤業減少地勤業務項目或停止於所核准之航空站經營航空站地勤業務者,應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後,檢附原領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向民航局申請換發。
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 ) EN
申請經營航空站地勤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營業計畫書:記載營運計畫、未來三年營運收支預估、人力規劃、主要裝備型式及數量、場地設施使用需求與資金籌募計畫。
三、民用航空運輸業或普通航空業委託辦理地勤業務意願書或航空站空橋委由辦理空橋操作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視其性質,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籌設中之公司:應檢附發起人(或股東)名冊及身分證明文件與公司章程草案。
(二)已設立之公司:應檢附公司章程修正草案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申請經營航空站地勤業者,應在核定籌設期限內,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並自核准登記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航局核發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如附件二)後,始得營業: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簡歷冊。
四、投保責任保險證明。
五、主要裝備及場地設施清單。
申請自辦航空站地勤業者,應在核定籌設期限內,檢附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航局核發自辦地勤業務許可證(如附件三)後,始得辦理。
前二項許可證遺失時,應向民航局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