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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申請經營航空站地勤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籌設: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營業計畫書:記載營運計畫、未來三年營運收支預估、人力規劃、主要裝備型式及數量、場地設施使用需求與資金籌募計畫。
三、民用航空運輸業或普通航空業委託辦理地勤業務意願書或航空站空橋委由辦理空橋操作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視其性質,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籌設中之公司:應檢附發起人(或股東)名冊及身分證明文件與公司章程草案。
(二)已設立之公司:應檢附公司章程修正草案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