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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EN
本規則依商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
商港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條有關船舶入出港、船舶在港停泊及停航、妨害港區安全行為、港區污染行為、妨礙商港設施、危險物品之裝卸、遇難或避難船舶之管理及船舶修理之管理等港務管理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