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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
依第四條許可之漁船,其漁業人應於每月十日前,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定格式,向該管漁船主管機關申報前一月之航次及相關統計資料。
申請航行至大陸地區之漁船,其漁業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事業計畫書及相關文件,經該管漁船主管機關核轉或逕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許可後,始得為之。
前項許可期間,以二年為限。
依第一項許可之漁船,其漁業人變更者,應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