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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航行至大陸地區之漁船,其漁業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事業計畫書及相關文件,經該管漁船主管機關核轉或逕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許可後,始得為之。
前項許可期間,以二年為限。
依第一項許可之漁船,其漁業人變更者,應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