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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員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所稱其他必要費用,應包括醫療費用。
船員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船員於受僱地以外,其僱傭契約終止時,不論任何原因,雇用人及船長有護送回僱傭地之義務;其因受傷或患病而上岸者,亦同。
前項護送回僱傭地之義務,包括運送、居住、食物及其他必要費用之負擔。
船員因個人事由被護送回僱傭地時,雇用人得要求其負擔前項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