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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服務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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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EN
第 74-4 條
雇用人對前條上船進行短期教學訓練之學生,可視自身業務需要,依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雙方簽訂船員定期僱傭契約。
船員服務規則
(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 )
EN
第 74-1 條
前條第一項實習生分為航海實習生、輪機實習生及電技實習生;實習生上船實習期間至少一年。
雇用人僱用實習生或見習生上船實(見)習時,雙方應簽訂船員定期僱傭契約。
前項定期僱傭契約,雇用人應至少按中華民國船員最低月薪資表之實(見)習生職務規定支給薪資。
雇用人應為實習生或見習生提供質量適當之食物、臥室、寢具、餐具及個人安全防護用具。
第 74-3 條
就讀航海、輪機、輪機電技、海洋觀光相關系科或學程之學生,上船進行少於一年之短期教學訓練,應由學校擬具訓練計畫書,明訂訓練項目,檢具體格檢查表,連同學生上船訓練名冊向航政機關申領船員服務手冊;其船上教學訓練期間之海勤資歷,准予載入船員服務手冊。
外國籍學生申請上船進行短期教學訓練之資格與程序,比照本國籍學生,並應檢具下列文件之一:
一、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
二、護照及一年以上居留證明文件。
實習生及經航政機關核准上船進行教學訓練之學生實習經歷,應依船上訓練紀錄簿所定項目接受訓練,並經簽署海勤資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