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4-3 條
就讀航海、輪機、輪機電技、海洋觀光相關系科或學程之學生,上船進行少於一年之短期教學訓練,應由學校擬具訓練計畫書,明訂訓練項目,檢具體格檢查表,連同學生上船訓練名冊向航政機關申領船員服務手冊;其船上教學訓練期間之海勤資歷,准予載入船員服務手冊。
外國籍學生申請上船進行短期教學訓練之資格與程序,比照本國籍學生,並應檢具下列文件之一:
一、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
二、護照及一年以上居留證明文件。
實習生及經航政機關核准上船進行教學訓練之學生實習經歷,應依船上訓練紀錄簿所定項目接受訓練,並經簽署海勤資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