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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散裝之液氨、液氯、硫酸、鹽酸、苛性鈉以槽櫃船裝載或以配備有槽櫃駁船之槽櫃裝載者,除前條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焊接構造,比照壓力容器之標準,每平方公分所能承受之最低壓力分別為:
(一)液氨十八公斤以上。但經航政機關考慮液氨冷卻設備及槽櫃防熱設備之能力而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液氯二十公斤以上。
(三)硫酸、鹽酸或苛性鈉三點五公斤以上。
二、槽櫃內部裝設防波板。但經航政機關考慮該船所航行之航線而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槽櫃及其附屬品、管路裝置等所使用之材料,限制如下:
(一)載運液氨者,不得使用銅、銅合金、鋁及其他可能為氨所侵蝕之材料。
(二)載運鹽酸或稀硫酸者,應使用有耐酸性或其內面敷以橡膠等耐蝕處理後之鋼材。
四、槽櫃頂部附近設置圓孔,載運液氨者,其開關等裝置於圓孔之蓋上,蓋上應設置圍壁以確保開關之安全,並有適當設備,使自開關等洩漏之液氨排洩於海中。
五、管路之裝設應經航政機關或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以下簡稱驗船機構)認可,所有開關接頭等之數量應儘可能為最少。其裝置應使不致洩漏,載運液氯者應以常用最大壓力之二倍作水壓試驗合格;載運硫酸、鹽酸或苛性鈉者,其開關與接頭等,不得使用能與此等物質發生化學作用之潤滑油、潤滑劑及迫緊。
六、載運液氨或液氯槽櫃之頂部,至少裝置二個以上之彈簧式安全閥,其調整壓力應使於槽櫃限制壓力一點一倍以下時即可作用,並具有不使槽櫃內部壓力超過限制壓力一點一倍之安全能力。該閥應裝置於獨立之閥室內,並配有適當之廢氣管,管之開口端應突出於露天甲板上,並不致使其他物品遭受損害。
七、載運腐蝕性物質之槽櫃,除為測定槽櫃內之壓力而裝有壓力計,得僅設置開關外,應裝設安全裝置,該裝置並應與彎曲成鵝首型之空氣管連接,管之開口端應突出於露天甲板上,並不致使其他物品遭受損害。
八、前款規定之安全裝置,除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外,其調整壓力應在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下即能發生作用。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 )
壓縮、液化或受壓溶解之氣體、易燃液體或腐蝕性物質,以槽櫃船裝載或以配備有槽櫃駁船之槽櫃裝載者,其槽櫃裝置依下列規定:
一、裝置於起居艙室以保持適當距離及易於接近監視之場所。
二、裝置於通風良好並無煙火或熱氣危險之處所。
三、妥為裝置於堅固之底座上。
四、槽櫃四周應預留適當之檢查空間。
五、有適當遮蔽,防止陽光直接照射。
六、有噴水裝置或其他設施,防止溫度上昇引起危險。
七、裝置槽櫃之船艙,其與機艙間之艙壁,或與其他可能成為易燃氣體爆炸原因之機械空間之艙壁,如屬鋼質船舶,應為氣密構造;如屬木質船舶,應有充分之設施,以防止易燃氣體之洩漏或引燃。
八、裝置槽櫃船艙內之污水,應以設於機艙外之專用污水泵或其他排水設施排出,並應有適當設施,不使污水流入機艙內。
九、裝置槽櫃船體內之電路設備,應經油漆或作其他預防措施,使不受危險氣體或液體之侵蝕損壞。
十、槽櫃船或駁船外部明顯之地位,應有該船所載運危險品之品名及「危險」之標示。
十一、槽櫃之配件,應易於分辨為液體或氣體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