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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航行本國沿海蔽遮水域及內水之船舶,其舯部舷側甲板線、載重方框及載重標誌,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敞口式之船舶,其甲板線之位置,由航政機關核定。
僅在內水中航行之船舶,其舯部舷側載重標誌為甲板線及載重方框,該方框橫線之上緣,即為核定該船之最高載重線,無地帶及季節性之區分。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
甲板線係標於船舶舯部兩舷外板上之水平橫線長三○○公釐、寬二五公釐,該線之上緣應位於乾舷甲板之上表面向外延伸與船殼板表面外緣相交之點;舯部甲板覆有部分木甲板時,則該甲板之上緣應位於木甲板之上表面向外延長與船殼板外表面相交之點。甲板線亦可以船上其他固定點為基準標劃之,惟其乾舷數值應比照調整。
前項基點之位置及乾舷甲板之認定,應於載重線書內註明之。(詳圖一)
航行國內航線船舶之載重方框,係一正方形,位於船舯部甲板線之垂直下方,其外對角線之長為三百毫米、寬為二十五毫米,與一長四百五十毫米、寬二十五毫米之水平橫線組合而成,該方框之兩對角線一為垂直,一為水平,該水平橫線上緣之中點與載重線方框對角線之交點相合。自此橫線上緣至甲板線上緣之垂直距離即為所勘劃之夏期乾舷值。(附圖三)
航行國內航線船舶載重線之勘劃,均以水平橫線標示之,該等橫線長二百三十毫米、寬二十五毫米,劃於載重方框中心向艏五百四十毫米處,寬為二十五毫米之垂直線前,並與該垂直線成直角。但淡水載重線應劃於該垂直線之後。
各載重線之名稱及符號規定如下:(詳附圖三)
一、夏期載重線,為上緣經過載重方框中心之一橫線,以「夏」標示。
二、熱帶載重線之上緣,以「熱」標示。
三、淡水載重線之上緣,以「淡」標示。
船舶依本規則勘劃木材載重線時,除一般載重線外,應另增劃木材載重線,亦以水平橫線標示,該等橫線長為二百三十毫米、寬二十五毫米,劃於載重線圈或載重方框中心向船艉五百四十毫米處寬為二十五毫米之一垂直線後。但淡水載重線應劃於該垂直線前,並與該垂直線成直角,各載重線之名稱及符號規定如下:(附圖四)
一、夏期木材載重線之上緣,航行國際間者,以 LS 標示;航行國內航線者,以「夏木」標示。
二、冬期木材載重線之上緣,以 LW 標示。
三、冬期北大西洋木材載重線之上緣,以 LWNA 標示。
四、熱帶木材載重線之上緣,航行國際間者,以 LT 標示;航行國內航線者,以「熱木」標示。
五、夏期淡水木材載重線之上緣,航行國際間者,以 LF 標示;航行國內航線者,以「淡木」標示。
六、熱帶淡水木材載重線之上緣,以 LTF 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