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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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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第 21 條
申請設置使用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時,有關申請資格、用戶人數、申請受理、設置計畫之辦理、證明核發及證明應記載事項等,準用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規定。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
EN
第 7 條
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從事電信網路、無線電通信等相關研發或製造之公司或公私立研究機構。
二、其他具設置、管理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能力或實驗測試需求之政府機關(構)、教育機構、公司、法人或團體。
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者,不得為陸資投資事業。
第 8 條
申請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者,用戶人數最多以一百人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11 條
申請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檢具之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申請人檢具文件不齊或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第 14 條
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案件經審查合格,由主管機關發給網路設置核准文件及頻率使用證明。
前項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與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同。
管理者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應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設置計畫辦理。
第 16 條
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依核定之建設時程完成建設者,申請人應檢具網路安全自評測試報告,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第 17 條
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電信網路設置名稱、管理者名稱及地址。
二、設置電信網路種類。
三、設置地理範圍。
四、用戶條件或人數。
五、使用頻段。
六、有效期間。
七、發證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