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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申請設置使用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不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設置目的之規定。
二、不符合第七條申請資格之規定。
三、設置計畫書審查不合格。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 EN
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目的,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測試電信網路系統相關設備之型式認證所需技術。
二、開發或測試各類電信網路之通信或加值服務,以研發服務之種類及內容。
三、研究、發展或測試電信網路系統之技術或相關設備,以因應技術研發之需要。
四、供本身或用戶於特定實驗場域設置之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上開發、測試電信服務以外之服務或應用。
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目的,應為驗證該電信服務可供商業使用,並得包括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設置目的。
前項電信服務,以電信事業所未提供者為限。
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從事電信網路、無線電通信等相關研發或製造之公司或公私立研究機構。
二、其他具設置、管理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能力或實驗測試需求之政府機關(構)、教育機構、公司、法人或團體。
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者,不得為陸資投資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