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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EN
申請設置下列特殊業餘電臺應檢具特殊業餘電臺及呼號指配申請書與設置使用管理計畫書,經全國性業餘無線電團體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檢具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依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設置電臺:
一、示標電臺。
二、中繼電臺。
三、地球電臺。
四、太空電臺。
五、遙控電臺。
六、遙測電臺。
七、指揮電臺。
申請人為前項申請時,應副知主管機關。
全國性業餘無線電團體應於收到申請人所送申請書之日起十四日內將申請書及設置使用管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
第一項特殊業餘電臺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號碼、資格級別及電臺申設等級。但實際負責調校、控制電臺之業餘無線電人員非申請人時,應另載明該人員之姓名及執照號碼。
二、設置目的及預期效益。
三、設置地址。
四、系統架構圖。
五、擬使用非原業餘電臺呼號之特殊業餘電臺呼號、使用頻率、發射功率、發射方式、操作期間及設臺地點。
第一項設置使用管理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共同事項:
(一)電臺控制作業之運作方式及架構。
(二)業餘無線電機具發射或兼具收發功能。
(三)電臺呼號之傳送原則,包括時間間隔。
(四)通信紀錄之保存方式及保存期間等規劃。
(五)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其作業、傳送內容違反規定或產生妨害性干擾時,應即停止發射之執行方式。但屬第三十七條所定即席控制作業者無須載明。
二、屬太空電臺者應加列下列事項:
(一)使用頻率之干擾評估。
(二)信號或信息之轉發方式及來源對象,以及基於頻率和諧共用及避免轉發第四十二條所定不得有之操作行為所傳送之信號或信息之事前、事中管制原則。
(三)使用之太空軌道種類、高度與示意圖說及該軌道之運行衛星現況說明。
(四)電臺動力之來源、可運作期間評估及運作期間後電臺之處置方式。
(五)指揮電臺及其呼號之列表。
三、屬中繼電臺者應加列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所定事項。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 ) EN
申請固定式業餘電臺執照者,以經型式認證合格之業餘無線電機申請架設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架設許可,經審驗合格後發給固定式業餘無線電臺執照:
一、固定式業餘電臺設置申請書。
二、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影本。
三、業餘無線電機型式認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型式認證審定號碼。
前項申請者以未經型式認證合格之業餘無線電機申請架設時,應檢附前項前二款文件及技術規格資料(含頻率、輸出功率等技術資料)影本,向主管機關申請架設許可,並經審驗合格後發給業餘無線電機審驗合格標籤及固定式業餘電臺執照。
電臺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為六個月;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架設者,得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期間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電臺審驗不合格者,得於架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內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固定式業餘電臺設置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號碼、資格級別及電臺申設等級。
二、設置目的。
三、設置地址。
四、無線電機廠牌、型號、序號、發射頻率及電功率。
固定式業餘電臺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電臺名稱、呼號及設置地址。
二、所屬者名稱及所屬者負責人姓名。
三、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號碼。
四、無線電機廠牌、型號、序號、發射頻率、電功率及發射種類。
五、發照日期及有效日期。
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業餘電臺時,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使用未經指配之電臺識別呼號。
二、從事違法通信或傳送非法信息。
三、涉及公眾電信業務或從事具有任何營利性質之通信。
四、傳送不實之信號或信息。
五、從事廣播或蒐集新聞活動。
六、轉發非業餘電臺之信息或作為該等電臺之中繼站。
七、使用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密語或密碼通信。
八、對其他無線電信號產生干擾。
九、播放音樂、唱歌、吹口哨、使用鄙俚、淫邪之語音、影像信號或爭吵之信號。
十、將電臺租予他人使用。
十一、從事第三者通信。但與我國訂有互惠協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在業餘無線電電子佈告欄內登載非關無線電之訊息。
十三、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強行不當佔用特定業餘無線頻率。
十四、於遙控無人機利用業餘電臺傳送信號或信息。
十五、其他經主管機關禁止有關電波干擾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