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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七條至第九條安全影響評估報告及監測計畫、第十一條施工計畫、第十五條安全評估報告及第十六條安全影響評估報告,交通部得要求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先委請專業機構審查並出具書面審查結論。
前項專業機構,係指具有土木工程、大地工程、結構工程或建築工程專業之機構。
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民國 105 年 01 月 11 日 )
限建範圍公告後,於限建範圍內為本法第六十一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行為,依建築法規須申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拆除執照或許可者,起造人應於申請執照或許可時,檢具下列書件,由各該主管建築機關會同交通部審核後發給之:
一、申請書。
二、基地建築配置及平面位置圖,其比例尺依各該主管建築機關之規定,圖上應標明與鐵路設施之相關位置及距離。
三、建築物地下開挖剖面圖,其比例尺依各該主管建築機關之規定,圖上並應標明與鐵路設施之相關位置及距離。
四、開挖支撐設計圖及結構圖說。
有附件二所列行為之一者,除前項文件外,交通部得要求起造人併提送下列文件:
一、地基調查、試驗及分析報告。
二、分級規範界線圖。
三、開挖穩定性分析。
四、毗鄰施工對鐵路設施之安全影響評估報告。
五、監測計畫,其內容應包括對鐵路設施之監測實施期間、監測儀器配置、監測管理值(含警戒值、行動值)、監測頻率及監測儀器讀數超過管理值時之對應措施;必要時應包括申請案件開挖支撐監測計畫(含監測管理值)等。
六、其他文件或說明。
限建範圍公告後,於限建範圍內為本法第六十一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行為,依建築法規以外之法規須取得許可者,申請人應於申請該許可時,檢具下列書件,由該管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審查許可後始得為之:
一、申請書。
二、工程平面圖、立面圖,圖上應標明與鐵路設施之相關位置及距離。
三、工程開挖剖面圖,圖上並應標明與鐵路設施之相關位置及距離。
四、開挖支撐設計圖及結構圖說。
有附件二所列行為之一者,除前項文件外,交通部得要求起造人併提送下列文件:
一、地基調查、試驗及分析報告。
二、分級規範界線圖。
三、開挖穩定性分析。
四、毗鄰施工對鐵路設施之安全影響評估報告。
五、監測計畫,其內容應包括對鐵路設施之監測實施期間、監測儀器配置、監測管理值(含警戒值、行動值)、監測頻率及監測儀器讀數超過管理值時之對應措施;必要時應包括申請案件開挖支撐監測計畫(含監測管理值)等。
六、其他文件或說明。
限建範圍公告後,於限建範圍內為本法第六十一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行為,不屬前二條之工程者,由該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於施工前檢具下列書件,經交通部審查許可後始得為之。
一、申請書。
二、工程平面圖、立面圖,圖上應標明與鐵路設施之相關位置及距離。
三、工程開挖剖面圖,圖上並應標明與鐵路設施之相關位置及距離。
四、開挖支撐設計圖及結構圖說。
有附件二所列行為之一者,除前項文件外,交通部得要求起造人併提送下列文件:
一、地基調查、試驗及分析報告。
二、分級規範界線圖。
三、開挖穩定性分析。
四、毗鄰施工對鐵路設施之安全影響評估報告。
五、監測計畫,其內容應包括對鐵路設施之監測實施期間、監測儀器配置、監測管理值(含警戒值、行動值)、監測頻率及監測儀器讀數超過管理值時之對應措施;必要時應包括申請案件開挖支撐監測計畫(含監測管理值)等。
六、其他文件或說明。
交通部得要求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於開工前,應先會同鐵路機構及交通部辦理鐵路設施現況調查與測量,並提出與原設計保護鐵路設施相符之施工計畫,經各該管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審核,或由交通部審核同意後,始得開工。
前項施工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施工步驟、時程、機具及工地檢驗之方式。
二、輔助工法及其施作機具之說明。
三、降水系統之機具、配量及各開挖階段之水位控制。
四、各開挖階段支撐應力、擋土壁變形及鐵路設施之變形預測值。
五、監測系統之儀器配置及安裝方式。
六、緊急應變措施。
七、其他基於公共安全或保護鐵路設施之需要,經交通部要求檢附之文件或說明。
安裝於鐵路設施或開挖支撐系統上之任一監測儀器讀數達警戒值時,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應立即通知鐵路機構及交通部並提出安全評估報告,研判繼續施工之安全性,提送交通部。必要時,交通部得要求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變更施工方法及提出緊急應變計畫。
安裝於鐵路設施或開挖支撐系統上之任一監測儀器讀數達行動值時,或鐵路設施發生損壞時,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應立即停止施工,同時派駐專業技師進行必要之緊急應變措施,以保護鐵路設施安全,且應立即將監測值或損害情形通知鐵路機構及交通部。非經交通部同意,不得繼續施工。
交通部於前項情事發生且情況急迫時,得通知各該管主管機關及鐵路機構,會同即時採取必要之處置。
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於施工過程中有變更施工方法者,應於變更工法前,提出變更工法對鐵路設施之安全影響評估報告,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或由交通部審核許可後,始得為之。